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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7-23 15:34:00 信息已经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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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李道德请求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案情】
赔偿请求人:李道德,男,1932年出生,汉族,福建省华安县人,住漳州市芗城区瑞得园。
赔偿义务机关:漳州市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顾卫兵,检察长。
赔偿义务机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范仁善,院长。
李道德因涉嫌受贿于1995年9月29日被监视居住,1996年5月17日转逮捕。1996年3月27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李道德犯受贿罪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997年10月10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道德犯商业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75万元(向福建省武平县十方镇金鸡岭水泥厂追缴)李道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道德利用筹资援建金鸡岭水泥厂之机,虽有向该厂领取证明其向水泥厂投资人股75万元的收据,但并不具备实际占有75万元的条件,案发前李道德几次公开提出退还该收据,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半年前办理了退还手续。另以其亲属名义开具的6万元投资收据,亦未实际获得款项。故其情节属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1979年《刑法》第十条及《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漳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二、宣告李道德无罪。2001年6月18日,赔偿请求人李道德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2001年10月23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1]漳法检赔字第01号共同赔偿决定书,认为赔偿请求人李道德属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李道德的申请不予赔偿。李道德遂依法向福建省高级人{委员会0}提出赔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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